關於「強制性交/猥褻罪」應不應該被界定為「己手犯」,有一種論點是這樣說的:既然通姦罪是己手犯,那還能說強制性交罪不是己手犯嗎?
這個問句式的說法,其實就是以下這個意思:「通姦罪是己手犯,所以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」
【錯誤的思考方法】
這個說法有兩個根本問題(方法論的問題)。首先,「通姦罪是己手犯」並不能當然推論出「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」。就如同「芋頭是人可吃的食物」並不能當然推論出「姑婆芋是人可吃的食物」。要推論,需要有可推論的基礎。
其次,「通姦罪是己手犯」固然在結論上可以同意,不過,它並不是本質上就是己手犯,也不是一定只能界定為己手犯。換言之,不管是提出這個主張的人,還是在書本上讀到它的人,都一定要想清楚,「為什麼通姦罪要被界定為己手犯?」。
【通姦罪為什麼是己手犯?】
如果你注意到「通姦罪是在保護配偶之間的忠誠關係」,那麼你應該馬上可以理解:除了通姦者可以破壞配偶忠誠關係之外,第三人也可以媒介通姦者通姦,成為配偶忠誠關係破壞的一個原因,一個加工者。由此可見,通姦罪和殺人罪一樣,可以不「親自動手」就實現不法侵害。因此,從「不法侵害」的角度來說,通姦罪並非自始就是己手犯;它也可以以間接正犯的方式構成。
更白話地講,自己不性交而媒介兩人性交,也是可以破壞人家婚姻的。
在這個情況下,還要把通姦罪界定為己手犯,就必須另找理由。這個理由是:沒有處罰的必要。
自己不性交也可能破壞人家婚姻的忠誠關係,但是「沒有刑罰必要性」。
為什麼沒有刑罰必要性?
理由是:「配偶忠誠關係」是一種弱法益。拿刑罰來處罰通姦者(為性交的兩個人)都已經很難達到目的了,處罰那個第三人就更沒有幫助,是無效的刑罰手段。
所以,總結來說,通姦罪被界定為己手犯,不是因為「不親自性交不可能侵害法益」,而是刑罰沒有意義。
【強制性交罪為什麼不該是己手犯?】
這個問題在我先前《強制性交罪是不是「己手犯」?》一文裡已經寫得很清楚了。在這裡要處理的僅僅是「通姦罪是己手犯,所以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」這個論點。
答案也很清楚。通姦罪原本就是個正當性很薄弱的犯罪規定,處罰第三人根本沒有必要,這個「欠缺刑罰必要性」的理由根本不能適用在強制性交罪上。(關於為什麼不能,還是請參考《強制性交罪是不是「己手犯」?》一文)
拿通姦罪是己手犯為理由,推論強制性交罪也是己手犯,這是錯誤類比的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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