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4月21日 星期六

「既然通姦罪是己手犯,那還能說強制性交罪不是己手犯嗎?」

關於「強制性交/猥褻罪」應不應該被界定為「己手犯」,有一種論點是這樣說的:既然通姦罪是己手犯,那還能說強制性交罪不是己手犯嗎?

這個問句式的說法,其實就是以下這個意思:「通姦罪是己手犯,所以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」

【錯誤的思考方法】

這個說法有兩個根本問題(方法論的問題)。首先,「通姦罪是己手犯」並不能當然推論出「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」。就如同「芋頭是人可吃的食物」並不能當然推論出「姑婆芋是人可吃的食物」。要推論,需要有可推論的基礎。

其次,「通姦罪是己手犯」固然在結論上可以同意,不過,它並不是本質上就是己手犯,也不是一定只能界定為己手犯。換言之,不管是提出這個主張的人,還是在書本上讀到它的人,都一定要想清楚,「為什麼通姦罪要被界定為己手犯?」。

【通姦罪為什麼是己手犯?】

如果你注意到「通姦罪是在保護配偶之間的忠誠關係」,那麼你應該馬上可以理解:除了通姦者可以破壞配偶忠誠關係之外,第三人也可以媒介通姦者通姦,成為配偶忠誠關係破壞的一個原因,一個加工者。由此可見,通姦罪和殺人罪一樣,可以不「親自動手」就實現不法侵害。因此,從「不法侵害」的角度來說,通姦罪並非自始就是己手犯;它也可以以間接正犯的方式構成。

更白話地講,自己不性交而媒介兩人性交,也是可以破壞人家婚姻的。

在這個情況下,還要把通姦罪界定為己手犯,就必須另找理由。這個理由是:沒有處罰的必要。

自己不性交也可能破壞人家婚姻的忠誠關係,但是「沒有刑罰必要性」。

為什麼沒有刑罰必要性?

理由是:「配偶忠誠關係」是一種弱法益。拿刑罰來處罰通姦者(為性交的兩個人)都已經很難達到目的了,處罰那個第三人就更沒有幫助,是無效的刑罰手段。

所以,總結來說,通姦罪被界定為己手犯,不是因為「不親自性交不可能侵害法益」,而是刑罰沒有意義。

【強制性交罪為什麼不該是己手犯?】

這個問題在我先前《強制性交罪是不是「己手犯」?》一文裡已經寫得很清楚了。在這裡要處理的僅僅是「通姦罪是己手犯,所以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」這個論點。

答案也很清楚。通姦罪原本就是個正當性很薄弱的犯罪規定,處罰第三人根本沒有必要,這個「欠缺刑罰必要性」的理由根本不能適用在強制性交罪上。(關於為什麼不能,還是請參考《強制性交罪是不是「己手犯」?》一文)

拿通姦罪是己手犯為理由,推論強制性交罪也是己手犯,這是錯誤類比的結果。



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

「事後判斷」與「事前判斷」



【開場】

我們在刑法課本或文章裡,不時會讀到「客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後(以及完全)的判斷,主觀不法的判斷則是事前的判斷」,或者「對客觀上的行為是事後判斷,對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則是事前(按當時)判斷」,又或者「客觀行為是否屬於容許風險,是事後判斷,行為人主觀認知是否屬於容許風險,是事前判斷」這樣的說法。

有同學因此拿來問我,這個說法對不對。我簡單地回答說,是。

我之所以回答說是,是因為我猜想他讀懂了這些話要表達什麼意思。

不過,更精確地來說,「客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後(以及完全)的判斷,主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前後判斷」是在表達以下這張圖的意思:

【核心觀念】




你是裁判者(判斷者/審查者)。你的工作是對框框裡的事實做出不法評價(判斷),包括容許風險的判斷。框框裡的事實,屬於行為人認知的部分(內心世界)是刑法上所稱的「主觀狀態」,其餘部份則是刑法上所稱的「客觀狀態」。

從這個圖可以看出,你在做客觀不法的(容許風險)判斷時,當然是就全部的客觀事實做判斷(所謂「事後以及完全的判斷」)。你在做主觀不法的(容許風險)判斷時,當然是就行為人當時的想法做判斷(所謂「事前判斷」)

從結論上來說,要弄清楚你在做客觀不法判斷時,究竟在判斷什麼東西,在做主觀不法判斷時又是在判斷什麼東西,或者說,要瞭解「客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後(以及完全)的判斷,主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前後判斷這句話在說些什麼,只要你記得這張圖,問題就結束了。

接下來,我要說的是,你只要弄清楚這個圖,「客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後(以及完全)的判斷,主觀不法的判斷是事前後判斷」這些話就可以完全忽略,而且,我更建議,不要拿這些話來教別人。

【進階:「客觀不法是事後判斷,主觀不法是事前判斷」是「辭不達意」的說法】

請你再仔細看上面那張圖。如果你看清楚了,你會知道,其實,無論是對所謂的客觀不法還是主觀不法,你的判斷工作都是事後判斷(裁判時)。你判斷的對象都是行為時當時的全部事實(全部的客觀事實與全部的主觀事實)。

因此,也就可以知道「客觀不法是事後判斷,主觀不法是事前判斷」這句話並不真的符合那張圖真正的意思,它是有語病,辭不達意的。更嚴格地來說,是錯誤的。

由於這種表達方式是不精確的,辭不達意的,因此,它會在法律學習和研究領域引發一些效應。這些效應包括:

(1)學習者把這句話當真,記下來,卻不知道它真正的意思。也就是最終沒有弄清楚他要做的判斷工作究竟是什麼,心中沒有建立起上面那張圖。

(2)有研究者認知到這句話的不精確,於是反對這種說法。不過,通說主張者,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有「辭不達意」的問題,不接受反對意見,於是變成「正反說相持不下」。但其實,通說主張者至少有一部份的人,對判斷工作的認知,和反對說者並無不同。

(3)有些通說主張者,可能把這句話當真,卻不知道它真正的意思。也就是最終沒有弄清楚他要做的判斷工作究竟是什麼,心中沒有建立起上面那張圖。

(4)學習者見到兩方相持不下,更加茫然,捲入修辭之爭,到頭來,心中沒有建立起上面那張圖。

【結論】

最重要的工作,是在心中建立上面這張圖。你可以從這張圖出發,對於書上「客觀不法是事後判斷,主觀不法是事前判斷」進行同情式的理解(或批判式的理解)。但是建議,不要拿這句話去教人。